为加强延津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实施,明确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和流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365体育平台: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修订)》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由延津县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行为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督行为。
第三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日常监管的落实工作,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日常监管。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整改。
第四条 参与日常监管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台账,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人员、对象、检查情况记录、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采取定期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座谈交流以及其他可行方式全覆盖检查,不走过场,避免盲区死角。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定期跟踪督导整改落实。
第六条 日常监管要严格落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避免设施设备闲置、挪用他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力争通过日常监管,建立项目“建管用”的长效机制,提高示范项目建设成效。
第七条 加强项目建设前期管理。检查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履行情况;检查项目资金落实、投资预算、开工建设等建设实施情况。
第八条 加强项目过程质量管理。项目承办单位需按照项目承建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完成建设,并加强施工过程管控;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承建协议对项目建设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生产、投入运营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规范项目审计管理。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向县商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和审计报告;监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项目阶段性成果,并视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条 加强项目资产管理。日常监管部门要指导项目承办主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方向可追溯。要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和盘活,避免资产闲置,发挥财政资金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 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项目承办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挪用、挤占、冒领、套取、骗取等违规违法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取消主体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进度检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对其他建设任务情况,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项目运营情况检查。项目自运营之日起,县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运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检查1次,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期间如有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津县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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