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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延津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6-02-12 16:25:05 浏览量:120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完善项目管理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365体育平台:调整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4〕16号)、《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延津县域内符合河南省、新乡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申报评选或招投标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延津县商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储备、评选、日常监管和组织验收等工作。项目承办单位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资产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名录、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选择有实力的、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要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或失信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 县级商务部门要加强项目储备工作,联合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项目的管理。县级商务部门要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不得支持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项目。对拟支持项目要以三部门联合行文形式报市级商务、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所有项目经省厅备案后填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和河南省县域商业建设数据填报和固定资产管理程序。根据项目进度,每月8日前完成平台和程序填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统筹本级发改、财政、商务、农业农村、审计、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意见,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已获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要注意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现有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县级商务部门联合本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项目验收办法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以商务、财政、农业农村三部门联合行文形式报市商务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政务公开专栏、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及时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明确的项目申报程序,完善项目验收办法、验收流程。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规范决策过程,加强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落实属地日常管理责任。同时,确保项目作用持续发挥。

第十一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要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延津县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修订的相关制度文件中,对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