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延津县人民政府365体育平台:无偿收回延津县防疫站一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延政土〔2025〕32号)文件精神,现决定无偿收回原延津县防疫站位于新延路北(现湘泉大道路北、民生路西侧)3744平方米(约5.62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国用字第2150号土地使用证。因该单位保管不善,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已遗失,现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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